关于发布《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关于发布《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文件
中拍协[20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各拍卖企业:
为维护拍卖行业“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推进拍卖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拍卖行业的社会地位和形象,经中拍协艺委会2011年年会审议通过,现将《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予以发布。
各地方协会、各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企业要认真学习、宣传《公约》,按照《公约》的内容,依法经营,规范运作,积极维护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公约》成员单位在企业相关的宣传资料和业务公告、图录中要明确标注“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成员单位”的字样,在经营活动中要做遵守和实施《公约》的模范。另外,希望尚未加入《公约》的拍卖企业要积极申请成为《公约》成员,主动遵守《公约》,共同维护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良性发展。
附件:《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抄送: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附件: 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
(二零一一年六月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执行“公开”、“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行业原则,维护行业形象,保护拍卖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拍卖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惯例,针对现阶段行业发展中突出问题,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遵循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信透明、标准服务、公平竞争。
第三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为本公约的发布机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办公室和文化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拍协艺委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协会为本公约的协助执行机构。
第二章 自律内容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法律、法规、行规,按照《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规范运作。
第五条 不超范围经营。
第六条 不将企业经营资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不拍卖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
第八条 不拍卖被盗或非法出境的其他国家文物。
第九条 不从事经营性鉴定业务。
第十条 不于拍卖前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不知假拍假。
第十二条 不以任何形式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三条 承诺在接受委托时按照严格的程序审鉴委托作品,并与委托人约定拍卖标的争议处理程序。如买受人对竞得标的提出异议,积极协助买受人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坚决杜绝“假拍”行为。
第十五条 向公约执行机构报送客户违规行为,并对被公约执行机构列入行业黑名单的客户,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抵制。
第十六条 不以侵犯商业秘密权、欺诈性估价、恶意降低佣金、恶意诋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第十七条 及时公布行业经营情况和有关数据,自愿接受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八条 公约发布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公约执行机构负责向公约成员传递拍卖行业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并检查公约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
公约协助执行机构在各自辖区内负责公约成员执行本公约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中拍协艺委会委员单位自动成为本公约成员,其他开展文物艺术品经营的拍卖企业可加入本公约。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本公约的成员名单。
第二十条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其他公约成员均有责任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有权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执行机构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回复检举人,必要时应予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经查证属实,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程度分别采取通报、取消公约成员资格、取消中拍协艺委会委员单位资格、取消中拍协会员(包括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资格、取消拍卖行业资质等级、向各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罚建议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非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本公约成员承诺采取一致行动对其进行谴责和抵制,必要时由公约执行机构直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处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成员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发布机构检举。
第二十四条 经发布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来源:中拍协艺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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