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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拍卖协会统计管理办法 (试 行)

安徽省拍卖协会统计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拍卖行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及中拍协统计制度,结合本省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省拍协会员单位、全省取得拍卖经营资格的企业,及省拍协受省商务厅委托开展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 核心目标


规范行业统计,保障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行业监管、政策制定、企业经营提供数据支撑,强化统计自律,提升工作质量。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组织架构


省拍协设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会长任组长,分管副会长任副组长,秘书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统计工作办公室,设在秘书处,秘书处常务副秘书长负责统筹和日常统计工作。

                                     第五条 省拍协职责(受省商务厅委托)


1. 制定统计工作细则、报送时限及数据质量标准;

2. 负责各类报表催报、初审、汇总,每月15日前完成月报审核并锁定数据;

3. 建立数据核查机制,开展日常及专项核查,督促企业更正问题数据;

4. 定期编制行业统计分析报告,为监管、年审、评优提供数据支持;

5. 组织统计业务培训,指导系统操作,解答报送疑问;

6. 推荐全国统计先进单位及个人,实施行业统计惩戒。

第六条 企业职责


1. 对本企业数据负主体责任,执行“谁报送、谁负责”;

2. 配备专(兼)职统计员并报省拍协备案,建立通讯名册,人员变动及时报备交接;

3. 规范使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确认数据;

4. 配合统计核查,按要求提供原始凭证、业务台账等资料。

第三章 报送要求

第七条 报送渠道


法定数据通过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报送,自律报表通过省拍协指定渠道报送。

第八条 法定报送事项


- 月报: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经营核心数据,无业务需零报送;

- 年报:每年1月28日前报送年度经营、财务、拍卖师及分支机构等信息,数据与财务审计报告一致。

                                                  第九条 自行报送事项


1.基本情况调查表: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企业信息更新内容;

2. 专项报表:按要求完成临时专项统计任务报送。

第四章 数据审核与质量管控

第十条 审核流程

1.企业填报后经负责人审核签字提交;

2. 省拍协初审,标记异常数据;

3. 2个工作日内反馈企业核实,企业3个工作日内更正或说明;

4. 每月10日前汇总月报,报国家商务部平台系统确认后锁定数据。

第十一条 数据质量要求


数据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严禁虚构、瞒报、漏报、迟报,指标填报规范、无缺项。

 第十二条 数据修正


锁定前企业可自行修改;锁定后确需修改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中拍协审核、由国家商务部平台系统批准后,进行修改。

第五章 数据使用、管理与保密


第十三条 数据使用


用于行业监管、企业年审、评优评先、政策制定,及协会发布行业报告、服务企业经营决策。

第十四条 数据管理


统计纸质档案保存不少于5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规范管理系统账号密码,定期更换、严防泄露。

第十五条 保密要求


严格保密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泄露;公开汇总数据需经核准,并隐去企业个体信息。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


1.对连续12个月报送及时、数据优质的企业,省级协会给予优先推荐全国先进;

2. 对履职到位的统计员,省级协会给予优先推荐全国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 惩戒措施


1.迟报:首次口头提醒,连续2次行业通报,全年3次及以上取消评优资格;

2. 漏报、错报:首次责令整改,累计3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纳入年审重点核查;

3. 瞒报、虚报:查实后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上报商务厅处置,情节严重依法追责;

4. 拒不配合报送、核查的,上报商务厅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省拍协统计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经2026年4月25日理事会通过后发布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6年4月25日